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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人事考试网 2017-08-21 11:06:59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7号)精神,现将我省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2017年度在我省参加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合格的人员(名单见附件3)。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8月21日至23日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1)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2017年8月29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首次报考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附件11)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实践经历证明一份(附件6)。

3.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2015年前参考过的续考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资格考试审核表》(附件11)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2017年度在我省参加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附件7);

3.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管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应在2017年8月29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上报文件;

2.《201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8);

3.《201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9);

4.不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告知书》(一人一份)。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成绩通过的考生应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不符合报考条件年份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部门不予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之后(2017年8月24日前)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填写《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附件9)。

(四)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查处。

五、审核依据标准

各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2),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审核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8日

附件1: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表

附件2: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3: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4: 201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附件5: 201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附件6: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证明

附件7:资格审核告知书

附件8: 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

附件9: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资 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附件10: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1: 资格考试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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