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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08-21 12:03:34

葫住建发〔2017〕119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将《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控制价备案附表-~三(点击浏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葫芦岛市行政辖区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市属各开发区)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现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并提交电子文档;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并提交电子文档;

(四)招标控制价指标分析并提交电子文档;

(五)建筑工程钢筋算量、图形算量文件并提交电子文档;

(六)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七)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八)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备案材料的核实。招标控制价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重新申报。

第九条?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总价、分部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其它项目费、税金等内容及相关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如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调整设计概算或降低设计标准和规模。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及编制人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设计文件和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辽宁省现行工程计价办法、计价依据和费用标准等有关规定;

(五)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超设计概算。是否违反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中止招标活动,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 (含±3% )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要求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和违反本办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记一次不良行为。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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