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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规模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凤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2017-08-21 14:36:4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效率,根据凤阳县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凤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凤招组[2010]1号)、《关于印发〈凤阳县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凤招[20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模以下项目是指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适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库中没有相对应资质企业的;

(二)采购工程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采购各类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凤阳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有调整,上述数额标准同时等额调整。

第四条 规模以下项目的招投标本着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招标:

招标人向县公管局申领《凤阳县建设工程规模以下项目招标备案表》,如实填写表中内容,报县公管局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招标人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控制价。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由招标人在县交易分中心审查投标文件,通过固定价(价格由招标人按《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抽签方式或按最低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报价时应在控制价基础下浮10个点做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为招标人确定的价格或最低报价。

(二)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类招标。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结合凤阳县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价,并邀请三家以上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由招标人在县交易分中心审查投标文件,采用现场抽签或最低价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招标人公布的价格、费率或最低报价。

(三)工程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采购结束后,招标人如实填写《工程设备、货物采购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到公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管局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一)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向投标人提出超越资质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管局将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县招标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八条 县监察局、县公管局将对适用简易招标程序的招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为乡镇单位的,参照《滁州市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凤阳县规模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凤招组[20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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