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在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集中开展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8-24 14:33:49

并住建字[2017]218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或人岗不一的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终身制的落实。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住建委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项目经理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住建委党工委书记、姜波主任任组长,石永明副主任任副组长,质量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建筑业市场处、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招标办、建筑交易中心等处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委质量管理处。

二、整治内容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三、检查方式

1、自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2017年9月1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专职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自行整改。

2、监督检查阶段(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20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网格化监督管理要求,对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市住建委质量管理处。

3、集中督查阶段(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30日)由市住建委领导带队,相关处室、站办抽调人员组成8个督查小组,按照“双随机”方式对委监管项目项目经理到位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企业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对于拒不整改的要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停止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和企业投标资格。

四、工作要求

1、自2017年8月30日开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中标项目经理履职在岗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内容,中标企业应作出书面承诺:如违反规定,将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要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要求: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一次记6分,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一次记3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6分的,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监督机构报告市住建委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3、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要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注册执业人员数据库,对已中标的项目经理进行投标状态锁定,直到其中标工程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予以解封,方可继续参加投标。

4、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纪律,秉公执法。对于工作不到位、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告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7年8月14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