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71号)及浙新墙办[2017]13号文件要求,我办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按省政府171号令征收的新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项目进行清理。在此期间符合返退条件但尚未办理返退手续的已经竣工的建设项目请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我办办理相关返退手续,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返退手续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解入国库。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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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墙休材料改革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