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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建设委员会 2017-08-24 15:19:55

各县、区住建委(局),各开发园区建设部门,委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和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应用

2017年9月1日起,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采用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作为外墙外保温系统:

(一)各类居住建筑。

(二)财政投资的工程,学校、医院、商业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

(三)地上建筑总层数超过6层的其它建设项目。

设计已采用无机保温砂浆作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但尚未进场施工的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

二、优化建筑节能设计

(一)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保温隔热材料及绿色建材等,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保温一体化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板材类保温系统。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明确执行的标准和图集。

(三)外墙外保温基层应设计防水砂浆找平层。

(四)外墙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选用涂料、薄抹灰砂浆、柔性面砖等轻质饰面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五)外墙外保温应合理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六)当外墙外保温高度超过20米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保证安全。

三、强化施工质量及原材料控制

(一)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墙体保温材料不得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行业标准、我省现行地方标准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行进场核查和复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杜绝不合格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四)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样板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五)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六)外墙外保温施工期间应避免阳光暴晒,不得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雨雪天施工,浆料类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养护。

(七)外墙外保温系统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及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基层墙体为空心砌块时,应采用有回拧功能的锚栓。

四、加强竣工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

各建设(开发)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已竣工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外保温工程有无脱落、开裂、空鼓、渗漏等质量安全问题,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及时制定方案,迅速进行整改,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问责。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 日起执行。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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