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

来源: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 2017-08-28 11:10:50

晋建科字[2017]1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各相关处室: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全面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7日

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包括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人事教育处、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也要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合理确定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培育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1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到2020年底,全省11个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力争达到25%以上。

三、扎实推进重点任务开展

(一)编制发展规划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提出保障措施。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倡导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2017年12月1日前,各市要将编制完成的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责任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健全标准体系

重点支持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建筑技术地方标准、定额编制工作,着力加快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鼓励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标准图集、工法、手册、指南等。(责任部门:标准定额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完善技术体系

引导相关产学研用单位组建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政策支持,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适合我省地质结构、气候条件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究。重点突破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围护体系、材料性能、连接工艺等方面的技术瓶颈。积极推进装配率较高的多高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基础理论、技术体系和施工工艺工法研究,研究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推动“钢-混”“钢-木”“木-混”等装配式组合结构的研发应用。

成立山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配套部品部件评估,定期发布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重点推广应用,纳入年度建设科技成果目录。(责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四)提高设计能力

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对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的统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方案策划阶段要进行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责任部门: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按照“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要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责任部门: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

推进我省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推广集成厨房和卫生间,预制隔墙、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推行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成品交房。完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文本关于装修的相关内容。(责任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促进绿色发展

编制我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发展环保型木质复合、金属复合、优质化学建材及新型建筑陶瓷等绿色建材,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

自2018年起,我省新建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太阳能光热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与装配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装配式建筑与超低能耗建筑等相结合,建设综合示范工程。(责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提高工程质量安全

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控制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连接节点施工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情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适应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库,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装配化装修的标准化部品部件目录。采用植入芯片或标注二维码等方式,实现部品部件生产、安装、维护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责任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培育产业队伍

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包括行业管理人才、企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引导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培养自有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转化为技术工人。促进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创新发展,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队伍。

依托相关的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在建筑行业相关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企校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建立示范引领

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省级示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

积极协调省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教育、国土、公安、交通、商务、国资、质监、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尽快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制定的支持保障政策,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会议协商和责任考核机制。(责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相关处室)

按照国家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完善我省推行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计价、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细则,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责任部门: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城乡规划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标准定额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二)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各市要强化项目落地,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规定,用装配率作为装配式建筑认定指标,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当年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型、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统计制度,重点统计装配式建筑总体情况和项目进展、部品部件生产状况及其产能、市场供需情况、产业队伍等信息,并定期上报全国装配式建筑信息统计平台。(责任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强化考核监督

省厅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列入对各市的重点考核督查项目,每年定期对各市进行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并通报考核结果。(责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市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售楼处等多种场所,以及宣传手册、专家解读文章、典型案例等各种形式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装配式建筑的优越性,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市举办或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展览会、交流会等活动,加强行业交流。(责任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