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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印发《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海建筑信息网 2017-09-01 14:41:42

青建房〔2017〕35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017年8月16日

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2015〕52号)、《青海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94号)等规定,现就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费用共担、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充分发挥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通过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工作。

二、实施流程

(一)申请人及申请条件。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小区建筑现状及管理实际,由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书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对于加装电梯部分超出该幢(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要求申请人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四)专项设计。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加装电梯设计应执行《青海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加装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沿街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五)资金筹集。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及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六)联合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专项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预算造价、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由当地行政服务窗口受理。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消防、市场监管、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施工许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代理人应持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八)竣工验收。电梯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九)使用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使用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新增电梯用电,实行“绿色通道”办理报装业务,电梯生产企业用电纳入直供电交易范围。按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化服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市场监管、房管、城管、消防、人防、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既有居住建筑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电梯加装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三)健全管理。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加装电梯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公共建筑加装电梯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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