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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05 16:59:05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

(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温浆体材料进场验收、复检项目应满足规定;

2、现场配制砂浆时应严格按照系统供应商确定的砂浆水灰比配制,不得随意加水;

3、保温隔热砂浆应分层施工。保温隔热砂浆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保温隔热砂浆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做现场钻芯取样检测;

4、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应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

(四)监理单位应对保温隔热砂浆拌合和施工等关键工序进行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不得允许施工单位现场加砂或水泥等组份配制保温隔热砂浆以及擅自变更系统构造和保温隔热厚度,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制作保温隔热砂浆同条件试件,并见证取样送检。(五)图审机构在节能设计审查时,重点审查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对违反本《通知》范围设计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三、适用范围以外位置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墙保温系统示意图(仅为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的使用部位示意图,施工图构造设计应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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