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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7-09-05 18:08:44

泰交发[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15]29号)要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行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为了规范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行为,高效、便捷服务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特制定《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高效、便捷服务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15]29号),制定本规定。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发包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发包的,适用本规定。

二、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开评标场所服务、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进场交易的具体工作安排由中心业务监督科负责。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四、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所须的设计图纸已经通过审查。

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六、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范围和内容应当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图纸审查文件相一致。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

七、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招标项目可以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确定。

八、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可以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人自行负责处理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异议和投诉,自行保存招标投标档案。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苏价服〔2006〕12号文件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主决定直接发包或采用招标发包但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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