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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丹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来源: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7-09-07 14:32:0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丹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阳市人民政

2017年8月28日

丹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加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网上交易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加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交易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查、缴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及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从事网上交易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二章 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同时还应通过国土资源有形市场、江苏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相关信息,并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CA证书,方能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CA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遗失CA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的相关信息,对其中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出让人咨询。

竞买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宗地的现状。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确定竞买代表人。竞买代表人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其网上交易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示。

挂牌文件对竞买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供符合该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需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 竞买申请成功提交并获得确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竞买人保证金缴纳代码。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报价及竞价。挂牌公告对竞买保证金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须按其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法参加网上报价或竞价。

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缴纳,不得由他人代缴。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块宗地的,须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四章 竞买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更新为当前最新报价。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需要采用特定方式出让的,按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报价。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开始即进入限时竞价。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以挂牌方式进行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报价开始时间起竞买人即可报价及竞价。挂牌截止时间前1小时起,网上交易系统停止接受新报价,自挂牌截止时间起转入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高报价。

在挂牌截止1小时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竞买人进行过一次有效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其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的资格。

第二十条 出让宗地设定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根据网上交易系统提示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网上拍卖或挂牌限时竞价除遵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

(二)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三)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限时竞价结束。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则确认成交:

(一)截止挂牌期满,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以其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二)截止挂牌期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无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结束时,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以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成交;

(四)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以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定方式出让的,按照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确认成交。

出让宗地设定出让底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成交通知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出让结果通过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受让宗地的定金。除竞得人外的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4小时内按原途径发布恢复交易公告。网上交易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章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涉及运行的系统和设备的更新维护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

(二)管理工作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三)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上交易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四)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

(五)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联的CA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代表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CA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如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1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丹阳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丹政规发〔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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