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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9-07 15:09:48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以及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根据上述一系列法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筑能效测评是对建筑能源消耗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对其所处水平给予评价判定的活动,是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的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筑能效测评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重要技术文件,是判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工程施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能效测评工作重要意义及其作用的认识,切实将建筑能效测评工作落到实处。

二、能效测评与标识的范围:自治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屋应都开展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符合能效测评与标识范围的建筑在节能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没有能效测评报告的不予验收及备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抓好监督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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