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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齐齐哈尔建设网 2017-09-08 14:44:42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层建筑节能、消防施工质量控制,特制定《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立即组织实施。

2017年9月6日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市高层节能、消防分部工程质量,确保全市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制定了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全力落实省、市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的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通过消防工程质量整治,进一步摸清全市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项高层建筑节能、消防工程质量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建筑节能、消防工程质量,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在建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前我省实施的规定为《关于转发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09〕148号)。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高层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采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节能保温材料。进场节能材料二次复试未进行燃烧性能检测。

5、外墙外保温工程粘结面积、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未能正常运行的。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2、楼梯间及前室的门疏散开启方向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楼梯间、电梯间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四)管道井

1、管井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

2、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五、工作措施

(一)逐一排查登记建档,落实责任。要对已建成、在建的所有高层建筑做到逐一排查,建立排查等级档案,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彻底摸清底数,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方案、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结合排查工作,督促单位在“户籍化”系统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定期报告备案日常管理信息,完善数据资源,落实长效管理,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于不按图纸施工、采用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于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已建成未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的高层建筑,及时联系原设计单位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外墙外保温整改过程中,严禁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保温材料中,在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措施。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节能墙体外墙周边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边堆放可燃材料、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建工程对节能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参建单位要加强管控,确保节能施工质量。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施工完成后,参建单位及时组织分部验收,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确保安全疏散生命通道质量。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在安装前要确定开启方向,确保开启方向符合消防疏散要求;主体施工中,对于应急照明的位置要做好交底,避免遗漏。楼梯间、前室内管井门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安装,楼板层间孔洞、电缆桥架在防火分隔处进行严密封堵。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尤其是未经消防审验、备案或未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擅自营业或投入使用的,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中不按图施工等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于整改难度大,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住建局进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排查、维修责任。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做好引导及监督检查责任。在建高层建筑,应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

(七)严格责任追究机制。整治工作期间,对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排查不细致、效果不明显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高层建筑问题突出、隐患严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进行专题约谈。对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参建单位明示暗示降低工程质量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任务分工

(一)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尽快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小组,按照相关职责进行认真排查,将排查结果定期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要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工作步骤

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3日前)。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3日至8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节能施工质量及消防施工质量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各有关参建单位在质量监督站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项目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详细登记,尽快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节能工程及消防设施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逐个项目制定整改方案,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质量问题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协调小组将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每年各单位信用评价内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措施,健全高层建筑节能工程及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节能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消防工程质量整治是防治出现质量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参建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把此项工作纳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总体部署,从根本上提高高层建筑节能工程及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整治协调小组将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消防工程质量整治落实不力、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采取通报、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评优“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消防工程质量整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月起,每月23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刘盛男,219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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