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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08 15:15:28

包建教〔2017〕20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委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和《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建教[2016]9号)文件精神,定于2017年9月中下旬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2016年度自治区专项检查中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包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建教[2016]9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落实建材评价推广应用和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有关情况。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定于9月中下旬。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稀土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自查,按本次检查内容,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自查。

第二阶段:9月下旬由我委组织抽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的方式。

(二)组织方式:自查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我委组织抽查,由科教科牵头,委属相关科室单位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各相关单位、项目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严肃认真总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此次自查基础上,对照检查内容撰写《2017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告中附2016、2017年度新开工及在建项目清单),务必于9月18日前将纸质版报至科教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tjwkjk@163.com)。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下发执法文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联系人:张 伟 联系电话:0472—5220634

附件:检查表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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