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9-08 15:16:56

内建科〔2017〕424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了解各地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进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以及各地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2014、2015、2016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情况;2016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建材评价推广应用和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有关情况。

(四)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智慧小区建设的通知》(内建科〔2017〕194号)要求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10月中旬前,各地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自查;第二阶段,2017年11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地区。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查阶段:每个盟市的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抽查阶段:抽查各盟市所在地和1个县(旗、市)。

(三)组织方式。各盟市自查由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的方式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7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分别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相关资料可从内蒙古建设网下载。

(二)检查项目要求。自查阶段:盟市所在地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10个,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5个。抽查阶段:盟市所在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3个;县(旗、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节能改造项目1个)。

请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三)其他要求。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采取会议形式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将下发执法文书,限期整改。

(二)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发展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附件:1.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docx

2.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3.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docx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1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