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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2017-09-11 11:58:19

乌建发〔2017〕568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装配式建筑企业等相关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结恩斯别克 联系电话:4168936

附件: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

2017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乌政发〔2017〕7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借鉴内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乌鲁木齐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综合管廊和桥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装配式建筑招标原则上应采用设计(勘察)、部品部件生产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装配式建筑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须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装配式建筑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对装配率达到国家标准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五、装配式建筑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该项目的设计文件需进行预评价,经评价达不到且修改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A级或以上等级,原中标结果无效,并按现行招投标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勘察)能力、拥有工厂化生产加工基地、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专业化安装能力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七、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中可设立类似业绩分值,但权重不应超过3%(含)。

八、装配式建筑招标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组成范围应及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九、装配式建筑的招标文件宜采用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范本编制。

十、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合同宜采用市建委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十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运用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的通知》(乌建发【2016】125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运用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诚信评价结果的通知》(乌建发【2016】752号)不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中。

十二、装配式建筑招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十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市建委将适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结合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本意见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