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09-12 11:56:56

宜市住建文[2017]8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建筑节能活动,并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2、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项目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确需修改的,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且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禁止将节能工程从总包合同中剥离出来,单独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

4、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交底。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6、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7、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建筑节能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机构。

8、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完成,不得甩项。

9、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物运行的电、水、燃料(天然气、柴油、煤等)、冷热源(集中供冷、供热)、可再生能源等进行计量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确定为市级以上的各类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二)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

1、严格依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绿色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2、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如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以及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和防火构造,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3、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应一致。

4、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钢构、幕墙专项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原则上不得对原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并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三)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1、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时,保温砂浆应为单组分预拌砂浆,不得将轻集料和胶粉料分开采购后在施工现场配制。

2、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中应包含组成材料性能,外墙保温、门窗、屋面、楼(地)面及其它分项工程的具体做法,防火构造及施工防火措施等内容,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及产品应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进行进场验收,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相关台帐。

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样品的取样、制样、标识、养护,送检的样品应能代表母体,不得将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

保温隔热材料还应取样检测燃烧性能,外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还应检测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样板应有完整的样板墙和样板节点,并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可复制性,样板经各方责任主体确认签字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总包单位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负责。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等履行保修义务。

(四)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1、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及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对样品的取样、制样、标识、养护、送检实施见证,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好见证取样监理台账。

3、做好节能工程施工的隐蔽及旁站监督,并形成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2、可再生能源系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应纳入审查范围,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3、将审查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应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不得接受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如节能保温材料、有节能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容重、导热系数。

3、当仅有材料检测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检测机构应要求委托单位明确设计要求,检测报告据此作出检测结论。

4、在受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质量检测委托时,检测机构应认真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委托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委托检测的参数是否满足要求,砌块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不得按见证取样检测受理。检测机构应按要求配备加工设备和场所,对接收的砌块样品按《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规定的方法制作检测试件,禁止接收已加工好的检测试件。

5、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台帐,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二、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培训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2、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与技术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手段加强对节能工程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节能标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3、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将通过备案登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纳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凡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含未经审查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