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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职业病类型和分级预防措施的通知

来源:湖北建设信息网 2017-09-12 12:32:15

鄂建办〔2017〕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以及《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行业职业病类型,逐步建立分级预防机制,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一)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二)噪声。主要包括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产生机械性噪声的作业主要有: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作业主要有: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三)高温。建筑工程和城市燃气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四)振动。主要包括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产生局部振动的有振动棒、凿岩机、风钻等手动工具,产生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五)化学毒物。主要包括: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酷类、汽油等有机蒸气,以及铅、汞、锅、铬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涂料作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以及铅、汞、福、铬等金属毒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阴离子再生乳胶、聚氨脂、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地下储罐等地下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和缺氧状态。

二、常见职业病类

序号

职业病名称

作业环境

1

矽肺

装运作业、喷浆作业

2

水泥尘肺

水泥搬运、搬料、拌合、浇捣作业

3

电焊尘肺

手工电弧焊、气焊作业

4

锰等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作业

5

氮氧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6

一氧化碳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7

苯中毒

油漆作业

8

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9

二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10

五氯酚中毒

装置装修作业

11

中暑

高温作业

12

手臂振动病

操作混凝土振动棒、风镐作业

13

电光性皮炎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14

电光性眼炎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15

噪声聋

木工圆锯、平刨操作

16

白血病

油漆作业

三、分级预防措施

(一)一级预防措施。

1.从工程技术方面改进工艺或施工过程,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

2.施工现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经常维护、检修。

3.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紧急撤离通道、应急药品等。

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让施工人员充分掌握相关防护知识。

5.施工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施工人员佩戴有效的防护口罩、防护眼镜、耳塞、防振手套等进行相关作业。

(二)二级预防措施。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离岗位,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三)三级预防措施。施工人员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脱离接触、实施治疗。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防护保障、职业健康体检、职工培训等制度措施,提高职业病防范应对能力。

二是強化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级住建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接受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筑企业的职业健康条件进一步改善,促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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