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7〕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以及《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行业职业病类型,逐步建立分级预防机制,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一)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二)噪声。主要包括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产生机械性噪声的作业主要有: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作业主要有: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三)高温。建筑工程和城市燃气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四)振动。主要包括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产生局部振动的有振动棒、凿岩机、风钻等手动工具,产生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五)化学毒物。主要包括: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酷类、汽油等有机蒸气,以及铅、汞、锅、铬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涂料作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以及铅、汞、福、铬等金属毒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阴离子再生乳胶、聚氨脂、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地下储罐等地下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和缺氧状态。
二、常见职业病类
序号 |
职业病名称 |
作业环境 |
1 |
矽肺 |
装运作业、喷浆作业 |
2 |
水泥尘肺 |
水泥搬运、搬料、拌合、浇捣作业 |
3 |
电焊尘肺 |
手工电弧焊、气焊作业 |
4 |
锰等化合物中毒 |
手工电弧焊作业 |
5 |
氮氧化合物中毒 |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
6 |
一氧化碳中毒 |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
7 |
苯中毒 |
油漆作业 |
8 |
甲苯中毒 |
油漆作业 |
9 |
二甲苯中毒 |
油漆作业 |
10 |
五氯酚中毒 |
装置装修作业 |
11 |
中暑 |
高温作业 |
12 |
手臂振动病 |
操作混凝土振动棒、风镐作业 |
13 |
电光性皮炎 |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
14 |
电光性眼炎 |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
15 |
噪声聋 |
木工圆锯、平刨操作 |
16 |
白血病 |
油漆作业 |
(一)一级预防措施。
1.从工程技术方面改进工艺或施工过程,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
2.施工现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经常维护、检修。
3.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紧急撤离通道、应急药品等。
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让施工人员充分掌握相关防护知识。
5.施工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施工人员佩戴有效的防护口罩、防护眼镜、耳塞、防振手套等进行相关作业。
(二)二级预防措施。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离岗位,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三)三级预防措施。施工人员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脱离接触、实施治疗。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防护保障、职业健康体检、职工培训等制度措施,提高职业病防范应对能力。
二是強化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级住建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接受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筑企业的职业健康条件进一步改善,促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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