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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09-13 11:17:59

鄂建办[2017]3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建筑电气工程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一个重要分部,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鄂安〔2017〕15号)的统一部署,深刻汲取西安“问题电缆”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电气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选定线缆的规格、型号和性能,严格内部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建筑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对建筑电气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建筑电气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对涉及影响安全性的建筑电气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二、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设备、产品进场质量管理。建筑电气工程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建筑电气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要求对进场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建筑电气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施工过程控制,落实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序质量,并做好检查及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严禁将普通电缆当作阻燃类线缆,甚至当作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用于工程。

四、严格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子分部逐级进行,上一级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步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前应严格核查其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参加验收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应符合相关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及质量强(兴)委关于对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强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抽查力度,重点抽查设备、线缆等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情况。近期,各地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见附件),严查建设单位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行为;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缆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对发现的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纳入诚信档案。请各地将检查情况于9月29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省住建厅拟于今年10月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建工程的建筑电气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附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

1.施工管理

1.1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图审机构审查通过,设计文件修改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单,涉及安全性的重大变更内容,应经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5监理单位应编制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资料齐全,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2.电气产品的选用及进场验收

2.1建筑电气工程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以下统称电气产品)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2电气产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进场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电气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

2.4当主要电气产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

3.施工过程控制

3.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3.2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场不应小于2处与接地(PE)干线相连接,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3.3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3.4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电缆桥架宜采用梯型桥架,当穿越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时,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3.5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时,应保证电缆在桥架中有足够的排列与散热空间。

3.6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3.7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3.8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修面内。

3.9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3.10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或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未电源时,其吸顶灯、槽灯、嵌入灯应采用瓷质灯头,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11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3.12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3.13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3.14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3.15消防应急照明回路的设置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防火分区设置的要求,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16电力电缆通电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并应合格。

3.17配电线路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其测试必须在线路敷设完毕,导线做好连接端子后,再进行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能通电运行。

3.18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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