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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13 14:12:39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市政公用局、城阳区城市管理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17〕2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现对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通知和《省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补录范围

(一)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的工程业绩。

(二)企业在外省完成的工程项目,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未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注册的企业,应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账号,并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信息数据补录。境外工程暂不进行监理业绩补录。

二、补录内容

(一)工程监理企业将本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业绩,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

(二)具体补录内容详见《省通知》中的《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材料列表》。

三、补录的方法和步骤

(一)工程监理企业应尽早登陆“省一体化平台”,于2017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的内容填报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上报有关附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省一体化平台”提交监理业绩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企业授权委托书和所有书面印证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完成书面审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市北、李沧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的审查,并负责其他区(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的复核;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监理业绩的审查,并负责其他区(市)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监理业绩的复核;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政工程(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环卫工程)监理业绩的审查,并负责其他区(市)市政工程(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环卫工程)监理业绩的复核。

项目所在地为青岛市除市南、市北、李沧区外的其他区(市)的业绩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手续在非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选择“项目行政区划”时,应选择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区(市);在青岛市级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应按照项目地址选择市南区、市北区或李沧区。各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三)若监理企业提报的业绩属于施工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已录入的业绩,可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中选取,但至少需补充上传监理规划和监理合同的扫描件,并在现场书面审查时提供监理规划和监理合同的原件,以及《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材料列表》中列明的必须审查的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可在“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已有业绩中读取并打印后加盖监理企业公章);若监理企业提报的业绩属于自行提报,则需按照《省通知》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和有关材料的扫描件,并在现场书面审查时提供原件(其中,部分资料可以提供项目所在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代替原件,以附件2为准)和一份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在现场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需集中装订,并编制目录,编排页码,每页均需加盖监理企业公章,同时填写并提交“省一体化平台”监理业绩补录材料交接清单(详见附件4)。

(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企业补录业绩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其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是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项目,否则不予认可。

(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存在业绩资料不真实等问题的项目,取消该项业绩的补录资格;对业绩资料不齐全的,允许申报企业重新申报一次,重新申报时间为11月1日-11月10日,重新申报程序、资料和首次申报相同,重新申报资料仍不齐全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四、有关要求

(一)通过审查的项目业绩将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申报企业在业绩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本通知和《省通知》各项要求,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申报步骤和方法,申报过程中,必须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一旦发现有关情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全市通报,并取消该项业绩申报资格。对网上必填项信息未填、信息前后不一致、填报信息和证明材料不一致、书面申报材料缺项漏项等报送质量问题,将给予市场主体考核扣分处理,对工作拖拉、不及时申报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报送及时、质量较高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二)各区(市)业绩审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加强对企业录入工程业绩的核验,对企业提供的各项信息和材料严格审核、仔细核对,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业绩审核部门应于每周五将本区、市当周审核通过的业绩按照附件5的格式和业绩审查工作情况通过金宏网对口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房建工程监理业绩)、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监理业绩)、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环卫工程)。

附件:1.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doc

2.附件2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印证材料清单.xls

3.附件3工程监理企业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doc

4.附件4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材料交接清单.doc

5.附件5各区、市审核通过业绩一览表(样表).doc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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