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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印发《安全隐患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14 14:50:32

万州建管〔2017〕83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全隐患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2017年9月8日

安全隐患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举报范围:

1.违反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2.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施救、拖延逃避事故调查的;

3.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4.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或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5.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6.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7.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8.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

来信来访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55号303室。

举报电话:58892186,联系人:杜老师。

第六条 被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区城乡建委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举报时,应尽量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等调查线索和证据材料,以便核查。同时提供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为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我委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受理程序:

1.区城乡建委安管站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将立即予以登记,并根据举报事件紧急情况,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2.经安全监督人员核实后,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经查实认为是比较严重的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相应处罚,并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处理。

3.安全隐患整改后,办理人员应及时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向举报人员及受理人员进行反馈,以便启动后续奖励程序。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由区城乡建委统一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元;

2.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30元;

3.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

4.举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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