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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14 14:52:14

万州建管〔2017〕82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万州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制度及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附件: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解除申请书》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解除告知书》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2017年9月7日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及相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万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所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区城乡建委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重大隐患建档、登记、跟踪、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日周月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边坡、高切坡、高支模、暗挖及其它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要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当重大隐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将隐患情况上报至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区安管站和区城乡建委:

1、整改投资额度2万元以上;

2、整改时间5天以上;

3、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有关单位、部门协调方能消除。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或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及重大隐患上报工作,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及拒不上报,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区安管站和区城乡建委。

第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及重大隐患上报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治理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区安管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根据风险大小研判是否应实施挂牌督办。当责任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上报区城乡建委,对责任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1、未建立、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重大隐患建档、登记、跟踪、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

2、未组织开展日周月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未按本制度要求对重大隐患进行上报;

4、应当发现的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

5、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未按“五落实”要求整改的;

6、其它应实施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一)后,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并派专人负责落实督办。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解除申请书》(附件二)报送至区安管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 区安管站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向企业发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解除告知书》(附件三)。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并在媒体上公示处理结果:

1、停止该企业在万州区城乡建委所辖项目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

2、对该企业处十万元罚款;

3、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次计6分处理;

4、向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开区、江南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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