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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办公室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建设信息网 2017-09-15 15:46:21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市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企业二个项目存档资料(2016年-2017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3、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4、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5、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结论

(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2、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2、不合格:企业资质状况不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9月14日—9月17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造价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9月18日前,将自查表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9月17日—10月15日为各县(市)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工程造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要达到全覆盖,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查;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依法予以查处,10月17日前,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10月25日—11月15日为省厅抽查阶段。省住建厅将按照“双随机”检查方式,组织对我市和所辖部分县(市)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抽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检查部门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要求,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按时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

(三)各(县)区市在实施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doc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doc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doc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doc

市城建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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