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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