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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相关要求的说明

来源: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09-20 11:35:51

根据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申请表

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为不能认定的指标。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二、临时注册建造师

临时注册建造师不可作为《资质》申报的人员认定。

三、生产厂房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四、设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五、技术职称人员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和技术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六、现场管理人员

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M人。

七、技术工人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本要求自即日起执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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