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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7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20 15:08:15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建局、建筑企业、委属各单位:

根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 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 号)和《 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以及市人社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将2017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不受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市本级组织实施)。

二、评审专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等16 个评审专业的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标准

2017 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辽人〔2007〕38 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 37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否则无效。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二)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应为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中,至少有国家级学术期刊论文2 篇以上(至少有1 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学术期刊论文4 篇以上(至少2 篇为第一作者)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2 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4 篇以上。

(三)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

(四)继续实行论文检索制度。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五)申报破格参评人员的评审条件,按照辽人〔2007〕 38 号、辽建发〔2007〕37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人员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新版《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请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 ://www.In.hrss.gov.Cn/下载)一式三份(用A3纸正反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的《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

(八)中直驻辽单位人员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须出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函。

(九)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即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组卷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材料

1 、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进行装订:

(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业绩原始材料、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等的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员应选择3至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

(5)其他材料。包括《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2014 至2016 年,每年1份)、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装订材料须为A4 规格,并控制在350 页纸以内。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充分体现本人业绩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凡未装入主卷内的材料,评审量化赋分时不作为有效材料。

2 、将以下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新版《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 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将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资格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申报专业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上述公布的16个评审专业名称相一致);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正常晋升人员除外);

(4)《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 (见附件2 ,一式一份);

(5)申报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 张(可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用于办理职称证书)。

(二)副卷材料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三)申报材料时限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 年9月30 日,学历和任职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六、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

(一)资格初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市住建委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办法: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由评委会专家在例会时,通过答辩、量化评审和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评价。最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评价分数进行加权汇总,提交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评审材料报送市住建委编制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报卷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17:30前。

报卷地点:市住建委编制人事处413室。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45号。

市住建委编制人事处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刁爽群 联系电话:3880716

联系人:汪勇 联系电话:388087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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