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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南京勘察设计信息网 2017-09-20 15:35:29

宁建科字〔2017〕338号

南京市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苏建函科〔2017〕7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科字〔2017〕319号 )的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在签定材料、设备采购协议前,不应直接采用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设计修改。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标准严格把关。在建设或施工单位未确定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品牌前,其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不应直接作为设计审查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相关的报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苏建函科〔2017〕707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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