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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委转发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22 15:04:34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17〕1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自即日起立即进行自查,纠正以下情形:

1.检测合同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的,2017年10月1日后未予纠正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以首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2017年10月1日后未予纠正的,其后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责任。

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确保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钢筋(含钢筋连接)、砌体等材料应从工程在施部位抽取。

2.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检测样品的制取及现场检测活动进行实时见证,并在检测活动开始前检查现场检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认真做好见证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钢筋等样品制取应留有影像记录,并通过互动系统上传至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责任,规范自身检测行为。

1.外省检测机构入芜从事检测活动应到市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芜开展检测活动。

2.本省外市检测机构入芜从事检测活动应向市质监站报告,未履行报告手续的,不得在芜开展检测活动。

3.检测机构自主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应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经市质监站对备案检测人员进行能力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

4.检测机构在建立符合我市检测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后,应完善技术手段,使检测过程全程留痕。

5.检测完毕样品的留置应做到样品信息清晰,留置时间不得少于72h。

6.凡发现检测机构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除进行相应处罚,外省市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入芜从事检测活动,本市检测机构不予资质延期。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doc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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