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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印发《2017年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9-25 14:38:13

青安监〔2017〕14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相关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时段安保维稳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29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2017年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时段安保维稳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29号)要求,为准确辨识和掌握生产经营领域安全风险点,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遏制各类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八大行业“大检查、大执法、大整改”专项行动,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制定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整治范围

(一)非煤矿山企业。落实排土场、“头顶库”、地下矿山人员定位和监测监控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检测检验、自救器和气体检测仪配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二)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情况,特别是检维修、特殊作业和承包商管理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贸(八大行业)企业。落实粉尘防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冶金、煤气、水泥建材、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等方面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四)各市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情况。

三、检查整治时间及方式

检查整治时间:即日起至10月15日

检查整治方式:采取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等方式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由省安全监管局及时下发督办通知,跟踪督促整改。

四、检查整治重点

(一)非煤矿山方面。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是否落实属地备案手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企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等。

(二)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方面。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审批制度、现场管理、风险分析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管控是否到位,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设施的自动化改造和投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涉及易爆品(强氧化剂)、有毒有害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生产储存装置风险管控是否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烟花爆竹零售店“两关闭”、“三严禁”及批发企业“六严禁”要求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严格落实实名制购销制度,认真做好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非法加油站关闭整顿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工贸(八大行业)方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烟草等商贸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做到“一岗位一清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企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深入检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重点时段安保维稳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监督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和清理,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对正在建设或已投产运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坚决采取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和取缔关闭等措施,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准入关。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严格评审、严格把关,切实做到不达标不验收,不达标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警钟长鸣、严管重罚的原则,突出执法式检查特点,积极会同公安、工商、交通、商务、国土、国资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特别是对未认真自查、未及时自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整改。要在检查组中配齐配强技术专家,充分发挥专家技术特长,提高检查的专业性、针对性、有效性。要积极采取暗访抽查、问卷考试、曝光约谈、考核通报等多种方式方法,确保掌握实情实况。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检查整治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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