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决定于近期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3.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34/T751-2007);
5. 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管〔2006〕385号)等规定。
二、检查范围
黄山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来黄备案外来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质量检测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四、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
严格落实《黄山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黄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黄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五、检查时间
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
六、有关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要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备查,不得弄虚作假,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相关人员必须在场(不在场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不在岗处理)。
(二)听取受检单位情况介绍,询问并查阅资料,核实仪器、设备台帐与实物,必要时抽查项目检测操作演示和工程现场核查。
(三)检查完毕,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针对存在问题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未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从严查处,同时按规定予以不良记录。受检单位不得接受涉及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检测项目委托,未经整改复核出具的整改项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