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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7-09-27 15:18:56

莆建法〔2017〕7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福建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结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局规范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研究,决定予以公布,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自由裁量权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

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自由裁量权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3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活动施行监理。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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