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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2017-09-27 16:09:46

渝建〔2017〕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将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保证金缴纳退还制度

对建筑业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对需归还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归还相关规定,优化归还程序,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类型分为“单个项目”、“项目限额”、“全市保证金集中账户”三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类型缴纳工资保证金。

(一)“单个项目”类型缴纳标准。单个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的记录。

(二)“项目限额”类型缴纳标准。凡投资金额较大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按“项目限额”类型一次性缴纳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价2.5亿元(含2.5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缴纳200万元;

2、工程承包合同价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缴纳300万元;

3、工程承包合同价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缴纳500万元;

4、工程承包合同价20亿元以上的,缴纳800万元。

(三)“全市保证金集中账户”类型缴纳标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建立“全市保证金集中账户”,并按规定资金额度一次性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其全市范围内新开工项目不再另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2500万元;

2、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2500万元,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1000万元;

3、其他单位缴纳2000万元。

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标准

严格执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四、积极推行保证金保函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积极推行以保函方式缴纳。保函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推行保证金保函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反馈。建筑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减轻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筑业企业运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

市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纳入信用体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增强企业规范市场行为、遵守市场秩序的自觉性。加大对违法失信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形成行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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