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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秦皇岛工程造价 2017-09-29 11:30:36

各县区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工函〔2017〕49号)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需再由造价员签字、盖章。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并由编制人员签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加盖企业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与实施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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