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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29 14:09:41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工作,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要认真组织实施,以点带面,大力推动创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

附件: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深入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创建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的通知》和南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是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学习的榜样,开展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活动能有效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化、安全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安全防护用具定型化,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实施。

第四条 申报的工程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建筑面积6000m2以上,县(区)建筑面积4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专项建筑装饰、设备安装及构筑物工程(申报项目应具有满足评选的必要内容)。

(三)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申报项目应具有满足评选的必要内容)。

(四)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及市政道路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条 申报评选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有关要求,并且按照《“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达到工地扬尘治理8个百分百和“四不开工,四不出门”的标准;

(三)申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工地现场进行自评,总计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五)未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未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

(六)未因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六条 评选受理。

一、由项目承建的施工企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编制创建“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受监的安全监督机构。

二、安全监督机构审核。

受监的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企业递交的申报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资料不全的,通知施工企业尽快完善;资料齐全的,将申报项目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对申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过程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监管。

第七条 “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由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由受监的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一)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受监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初评。评选过程中申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创建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字牌,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二)申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做到长效保持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者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的投诉经查证属实等情况,安全监督机构应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

二、终评由市安监站实施。

受监的安全监督机构初评后将满足评审条件的项目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工地现场进行评分,总计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推荐为“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八条 推荐的“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在市建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示项目的监督管理,在公示期间公示项目发生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的投诉经查证属实等情况,取消其公示资格。

第九条 被推荐为“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经市建委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评选“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我委将对评选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督查发现不符合评选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评选资格,发现违反评选纪律的人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洪建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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