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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9-30 11:12:13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八个更”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更优美的环境”的期盼实现,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察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企业职能职责,压实控尘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有效使用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施工总包单位负总责,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控尘“六项工作”

(一)制定控尘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围绕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制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方案中明确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各岗位相关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机制,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和人员,并提出项目控尘各项具体措施。

(二)开展控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各级各岗位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相关人员主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责任措施,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三)强化控尘方案交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要求,落实相应的交底程序,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扬尘污染源,应采取针对性较强的专项交底,切实降低扬尘污染事件风险。

(四)加强扬尘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排查制度,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扬尘污染问题较重的,要立即停工,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切实消除扬尘污染问题。

(五)建立控尘专项台账。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扬尘控制工作制度、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收支记录、发票;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环保类投诉处置记录等资料档案。同时,应安排专人对台账进行管理。

(六)实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当监督发现项目存在重大扬尘污染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落实现场控尘措施,执行控尘“十项规定”

(一)全封闭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主体结构施工时,作业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且封闭应与结构施工流水同步进行。

(二)场地坪硬化。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应采用混凝土硬化覆盖,并确保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三)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并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施。

(四)预拌混凝土使用。全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五)烟尘排放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易扬尘物质处置。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进行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配备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七)高空垃圾处理。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室内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运输,或设置专用的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八)渣土密闭运输。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防止运输中出现“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

(九)施工湿法作业。在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十)实施智能监控。在施工现场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墙或塔吊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点,监控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5~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分别按不少于3、5、8个控制。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个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并确保重点部位监控全覆盖。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踊跃参与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扬尘监测智能设备,提升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

四、严格控尘监督执法,严管重罚责任主体

(一)加强扬尘污染源头防控。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前审查关,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二)加强扬尘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将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放在和对工程项目行为安全、实体安全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严查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行为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要严格进行查处,特别要通过项目经理记分制度,严处项目经理不履行控尘责任行为;要利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有效限制责任企业建筑市场行为。

(三)深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切实利用好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和大督查长效行动,督促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更加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扬尘污染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扬尘污染问题立行立改;对大执法、大督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施工行为严管重罚,坚决遏制重大扬尘污染事件发生。

五、加强扬尘应急工作,强化重要信息报送

(一)加强扬尘应急工作。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进一步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制定完善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提高重污染天气施工现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市级有关空气指标预警规定,达到停工标准的,施工现场要立即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该停工的要立即停工,落实好各项控尘应急工作。

(二)强化重要信息报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扬尘污染突发事件的,项目参建单位要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蓝天行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各区县城乡建委或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或市安全总站要将项目自查自纠情况和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城乡建委。

即日起,《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渝建〔2011〕242号)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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