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协发〔2017〕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市建协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2017年9月29日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功能,促进重庆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有关建筑行业团体标准的组织制订和管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订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或可补充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订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导则、规程、手册等;
(五)为满足市场或创新需要。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七条 择优推荐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章 制订与修订
第八条 制订、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复审、废止等阶段。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由主编单位向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也可由协会牵头制订、修订团体标准。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主编和参编人员应当在行业科研、教学、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订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监督管理和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团体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编制经费已落实。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补助;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需经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编制规定主持编制,并将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名录及阶段性编制成果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存档。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应通过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制修订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管理水平;
(二)积极采用国内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四)团体标准应与知识产权不冲突。
第三章审查及发布
第十九条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批准和发布、实施、复审和废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后形成报批稿,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 条团体标准批准后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号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 条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代号(CQCI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T/CQCIA××××—××××
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三 条团体标准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
第四章实施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重庆市建筑业协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立项申请书
附件2、编制大纲
附件3、编制组成员名录
附件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1: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申请书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制
年 月 日
标 准 名 称 | |||||||||||||||||
?主编单位名称 | |||||||||||||||||
单 位 地 址 | 邮 编 | ||||||||||||||||
?主编单位名称 | |||||||||||||||||
单 位 地 址 | 邮 编 |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 系 人 | 电话 | 手机 | |||||||||||||||
制订或修订 | 制订□ 修订□ 局部修订□ | 计划起止时间 | |||||||||||||||
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与意义(包括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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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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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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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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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有二种情况:专利免费许可、专利费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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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名称 | |||||||||||||||||
?主编单位名称 | |||||||||||||||||
主编人姓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手机 | |||||||||||||||
参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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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组总人数: 人等 主要编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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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 务 | 职 称 | 所 在 单 位 | ||||||||||||
编制工作进度、计划: 1、初稿完成时间: 2、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间: 3、送审稿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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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经费预算总计: 万元 其中:编制单位自筹: 万元 其 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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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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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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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 任 委 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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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审核意见: 审 核 人 签 字: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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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空间不够可加页。
2、主编单位最多两家联合,参编单位可多家。
3、项目负责人和主编人可为同一人。
附件2: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
《xxxxxxxxxxxxx》编制大纲
主编单位:
年 月
一、标准的主要章节目录
二、标准章节的主要内容
三、编制单位分工
序号 | 工作内容 | 牵头、执笔单位 | 参编单位 |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编制组分工 | 电 话 | 邮 箱 |
序号 | 条文编号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修改依据及理由 | 处理意见 | 提意见单位 | 提议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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