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精神,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不符合住建部、省住建厅文件规定的,按住建部、省住建厅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厦建筑〔2017〕66号附件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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