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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7-10-09 11:06:2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一个工程项目根据其立项或批准文件只需办理一次报建手续。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前办理。采取直接发包的,应当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办理。

三、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系统(以下简称“省报建系统”)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并根据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附件1)中的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统称“报建材料”)。工程项目报建流程详见附件2。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建设工程报建系统的,应当做好与省报建系统对接并及时推送报建材料,建设单位无需通过省报建系统另行报建。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建材料后的 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建材料应当接受报建;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建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五、工程项目接受报建后,由省报建系统自动生成报建编号,作为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据。

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或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格式)

2.工程项目报建流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闽建筑[2017]4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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