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职权权限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水利厅 2017-10-10 14:15:31

吉水建管〔2017〕76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依法合规、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现就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动用预备费、政府验收管理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吉林省境内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重建等)的水利枢纽、水库(闸)、江河堤防、城市防洪、引(调)水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二、下放的行政职权权限

(一)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验收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验收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地方自筹资金兴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动用预备费审批和政府验收权限由各地自行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扎实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

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范围、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对承办机构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9月30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