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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7-10-11 11:11:40

建科函〔2017〕22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根据厅年度计划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设区城市及省管县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部分)等工作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6年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项目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情况;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市(城区)建设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三)装配式建筑。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秘办〔2016〕240号),推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包括地方配套政策出台情况;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国家及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实施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一)各地自查(10月20日前完成)。各地应对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自查本地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计划安排。全面排查市本级、所辖县(市)以及建制镇2016年1月1日以来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立本地区备查项目库。组织完成本地区自查抽查工作,抽查范围应实现市本级、所辖县(市)以及建制镇区域全覆盖,以及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项目类型全覆盖。各设区城市及省管县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项目总数的30%,其中,各区、县(市)、省管县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不得少于3个,其他各类型项目抽查数不得少于1个。

(二)省级检查(11月20日前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管县开展省级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请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备查项目库、自查抽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数据截止到9月底)加盖公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各地自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公正廉洁、节约高效。

五、结果运用

1.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跟踪督导,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将下发执法告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

2.检查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考核、节能目标考核、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以及规划建设管理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依据。

联 系 人:程武剑 许康

联系方式:0551-62878709(兼传真)

附件:1.自查报告编写大纲

2.备查项目库及附表2-1至2-5

3.自查抽查项目汇总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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