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太原市工程造价水平,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造价控制,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模式,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函〔2017〕76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太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实行招标且设最高投标限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具体由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太原市市政公用工程经济管理站(以下统称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一)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不予认可,不得向社会公布。
(二)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三)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电子文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3.委托编制最高限价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4.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
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资格证明。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后办理备案手续,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已办理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在太原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五)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报送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施工合同备案
(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电子文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包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竣工结算备案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发包方报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资料。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电子文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
4.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
5.竣工结算备案编制人资格证明。
发包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后办理备案手续,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