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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年度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来源: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0-12 14:38:23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对建筑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权力清单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对象

在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产品监管等方面的管理、重大项目实施、科学技术研究和实践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条件

(一)建筑节能先进单位条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完成下达的绿色建筑推广应用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关于绿色建筑的推广政策;

(3)对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进行监管,未发生违反使用国家和我省禁止(限制)使用目录规定及标准要求的技术及产品;

(4)组织开展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5)在建筑节能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满足上述条件3项(含)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报。

2、相关企业或科研单位

(1)有通过国家部委或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论证、验收)的建筑节能科技研发项目;

(2)有国家或省级建设科技(节能专项)示范工程通过评审或验收;

(3)参与节能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作为主编单位参与黑龙江省节能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有通过省厅认证或推广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项目;

(5)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满足上述条件2项(含)以上的相关企业或科研单位可以申报。

(二)先进个人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组织制定建筑节能规划、示范、成果推广并组织实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完成年度任务或项目的佐证材料;

(三)工作成绩和先进事例。

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法

评选采取组织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务人员逐级推荐,企业或科研单位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进行网上申报,中省直企业或科研单位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省厅收取相关材料后,相关业务处室开展评审工作。

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时间

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

六、有关说明

(一)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对照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对照个人表现,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并加盖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公章。

(二)每年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颁布表彰奖励名单,获奖名单可作为各地进一步奖励的依据。

(三)各地住建局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对本地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评选办法参考本通知要求。

(四)原《关于开展年度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建筑节能先进单位申报表

2. 建筑节能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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