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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2017-10-12 14:53:37

黑建规范〔2017〕9号

各市(地)和省直管县住建系统归口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站):

为完善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规范我省住建领域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遏制住建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已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还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县级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并做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规范我省住建领域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遏制住建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目录》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建厅机关具有建设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和各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等住建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承办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保证不良行为记录报表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住建领域责任主体在城乡规划、房地产、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查实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权责范围内管理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具体包括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管理的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监督检查、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领域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六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过“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js.gov.cn,下同) 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厉打击和惩戒住建领域各类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督促住建领域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促进住建领域行业管理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国家31部委下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的要求,将住建系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撤销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四)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五)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形成的通报或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六)各级政府在联合惩戒机制中确认的住建领域违法失信信息;

(七)对举报、投诉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目录》中确定的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均属于不良行为。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情节,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对于轻微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对于一般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6个月;对于较重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9个月;对于严重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开展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并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和撤销不良行为:

(一)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及初步认定。

(二)省住建厅机关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对初步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附件1),连同不良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一并提交厅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厅机关信息部门统一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上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对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行为,还应当提交厅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厅机关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确定。

(三)地方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中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对初步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附件1),连同不良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一并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对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行为,还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本单位信息部门将确认后的不良行为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建厅信息部门,由省住建厅信息部门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上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四)不良记录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由记入不良行为的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撤销审批单》(附件2)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交本部门信息部门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中删除,并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予以公示,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取消其在本省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并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启动惩戒机制,省住建厅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不良行为记录加以应用,依托“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媒介,对责任主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没有记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机关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在网上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或《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撤销审批单》交厅信息中心统一存档。各地县级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确定本部门的存档机构,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审批单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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