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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2017-10-12 15:01:36

建(建)发〔2017〕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机械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我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建筑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区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由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各地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周丽娟,联系电话:0951-5179559。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1日

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机械员、(以下简称“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据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三、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四、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不应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岗位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项目“四大员”在培训教育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四大员”。

五、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四大员”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四大员”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四大员”实施记分前,应填写《宁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写清楚记分原因和分值,报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对应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四大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并由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另一份交施工企业。

八、项目“四大员”对于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申诉的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处理记录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和公章。

九、被记分的项目“四大员”在收到《项目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十、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由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对于没有异议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认定后,及时审批。

十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四大员”质量安全行为进行考核记分时,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二、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到满分值的,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取消,不转入下一年度考核记分周期。

【附件下载】

建(建)发〔2017〕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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