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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 2017-10-13 11:54:21

各监理企业、监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进一步解决和明确相关问题和管理要求,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即将推行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经市质监站商量,现就监理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型项目(住宅和政府项目除外)监理人员的配备。对于3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保证一名监理工程师全面在岗履职。

二、关于在宜单项备案项目监理机构的相关要求。在宜单项备案的项目监理机构,如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市质监站通报批评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则两年内不得在宜承接新的监理业务。在宜单项备案的项目监理机构,如在单个项目监理过程中又有新的业务目标,则应先到市质监站办理监理企业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三、关于在宜备案外地监理企业的相关要求。在宜备案的外地监理企业,如在两年内未开展正规的监理业务,则自动注销在宜备案。在宜备案的外地监理企业如中断在宜备案的,12个月内市质监站不再受理其再次进宜备案。实施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后,当年中断在宜备案监理企业的考评分值由市质监站直接核定。

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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