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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水利厅 2017-10-13 13:44:46

吉水建管函〔2017〕9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号),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在实施统一管理政策出台前,原资格证书仍然有效。新制度出台以后,执行新制度。

二、加强三类人员的执业管理。我省在资质审批、日常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工作过程中涉及三类人员的信息,均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如实提供;三类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执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发现三类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或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市场主体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有关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在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涉及三类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将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

四、《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取消注册管理后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吉水建管〔2016〕31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我省既往有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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