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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核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16 11:58:23

鄂建办〔2017〕3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7〕58号)要求,决定于今年年底前对全省14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及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验收对象

(一)2009-2012年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市县。具体范围包括: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咸宁等6个示范城市,钟祥(含追加推广面积)、鹤峰、天门、宜都、石首、仙桃、五峰等7个示范县(市)和武汉花山生态新城启动区。

(二)省级切块下达资金支持的示范项目。具体范围包括: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的黄石市本级、阳新县、老河口市等36个市县(区),名单详见附表1。

(三)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省级及武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以及覆盖全省17个市州的200栋建筑能耗监测站点(详见鄂建墙〔2012〕7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所列计划表)。

二、核查验收内容

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建科〔2014〕138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64号)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表2),以及《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办科〔2016〕18号)的有关要求。

三、核查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

1、验收方式。省住建厅商财政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3);对没有完成示范任务的城市,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

2、验收时间安排。10月份完成对武汉、襄阳、咸宁、天门的验收工作;11月完成对宜昌、鹤峰、宜都、石首、五峰的核查验收工作;12月完成对荆州、荆门、钟祥、仙桃、武汉花山生态新城启动区的核查验收工作。

(二)省级切块下达资金支持的示范项目验收。参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办法,出具相应的验收评估报告。

(三)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示范项目验收。

参照《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办科〔2016〕18号)有关要求进行。

以上三项验收工作一并进行,统筹推进,应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到各地现场验收的具体时间,由专家组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核查及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湖北省及有关市县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关系到示范项目绩效评估和推广应用。请各有关市县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立即开展自查,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前准备好核查验收资料,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住建部、财政部将于2018年3月底前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对于无法按时间节点完成示范任务的市县(区)住建部门,务必向当地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住建厅。

(三)目前,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在线率不高。各地要尽快组织对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点进行一次普查,对监测网络和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上传数据准确有效。

联 系 人:李振、马骁

电 话:027-68873063 027-87715785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 编:430074

附件:1.省级切块下达资金示范项目.doc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核查验收资料清单.doc

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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