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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7-10-17 10:59:50

建科函〔2017〕20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局: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促进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握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机遇,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工作出发点,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为工作主线,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完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体制机制,提升建筑能效,改善居住品质,推动全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自2018年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20年末,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达到50%。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严格督促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结合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等,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支持开展绿色农房建设试点,推动新型墙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二)提升绿色建筑建设运行质量。将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引导开发建设地块落实绿色建筑控制指标,建筑工程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强化绿色建筑建设标准执行,严格施工质量把控。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实际效果。

(三)改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鼓励建设、运营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特别是运行标识。

(四)加快推广适宜技术。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

(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启动一批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等开展示范建设,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鼓励开展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强化在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确保按期验收,发挥示范效应。遴选基础条件好、自身意愿强的城市开展绿色生态综合城市建设试点,将生态文明要求和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全过程。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本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二)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加强对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就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要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监管,对项目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以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内容,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确认。

(四)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依照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所列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给出绿色建筑设计方面合格与否的结论。

(五)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督促项目形成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的闭合管理。

四、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和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明确绿色建筑星级,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投资估算。对设计变更中涉及绿色建筑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机构审查和备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实施情况。

(二)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并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鼓励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明确绿色建筑施工措施,严格落实有关绿色建筑施工管理要求。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方案,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评价。对未按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组织竣工初验,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所在地气候、建筑类型、现场条件等确定绿色建筑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相应性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判,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考核督查。省委省政府已将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省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检查中将绿色建筑推进情况列入重要内容,并作为提供省委省政府对各地考核的评分依据。各地要制定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健全绿色建筑行动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严格督查考核,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政策扶持。省有关部门优先将采用装配式建造、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高星级、获得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列入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继续通过相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在组织“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等评选时,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鼓励各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奖励办法,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配套奖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检测、验收、评价等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开展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方案竞赛,组织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加快提升城乡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评价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绿色建筑在社会中的认同度,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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