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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梧州市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17 13:59:54

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现将《梧州市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18号梧州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科

邮政编码:543000

电子邮箱:gck3886535@163.com

联系电话:0774-3886535

附件:《梧州市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梧州市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土石方施工作业对空气质量、水土流失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梧政发〔2012〕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施工时间。

本规定所称土石方施工作业包括土地整理土石方作业、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水利交通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等类别。其中土地整理类土石方作业是指储备用地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取(弃)土改变地形地貌等土石方作业;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和室外工程等土石方施工作业;水利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是指由水利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等土石方施工作业;交通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是指由交通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等土石方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土石方作业是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涉及的土石方作业。

第三条 市住建委负责建设工程对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统一的监督和协调。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挖掘、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等施工工程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对于已交付使用但未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的施工作业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共同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类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土石方施工作业监管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土方施工作业内容纳入工程招投标(发包)范围,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或者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土石方施工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无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以及不按方案和有关规定落实的,不予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 土石方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蓝线图等相关文件)和开工前期条件核查意见表,申请办理土石方施工作业分项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涉及土石方外运的,须取的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发的《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土方作业。

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向环保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备案。

第六条 实施土石方施工作业时,应当按建设单位编制的“土石方施工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一)建设项目土石方作业安全文明要求:

1.设置稳固、美观的围挡,硬化道路和出入口,设置规范的出入口冲洗平台。工地出口不得有污水或泥尘。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应使用全自动冲洗平台。

2.在建成区的作业场地应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冲洗平台、施工作业面及周边范围纳入监控范围。

3.土方开挖和扬尘作业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100%围挡(临江、河、湖、水库等水资源岸坡实施水利项目除外,要求水利工程靠近道路及居民区一边需做好围挡,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

4.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工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场外临时用地范围内包无泥土洒漏、包无污水横流、包无扬尘污染。

5.符合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其他规定。

(二)土地整理土方作业的安全文明要求:

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安保管理,硬化场地出入口,设置出入口冲洗平台。在建成区范围内,应使用全自动冲洗平台。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作业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场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场外临时用地范围内包无泥土洒漏、无污水横流、无扬尘污染。

(三)建筑垃圾消纳土石方作业的安全文明作业规定由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另行制定。

(四)土石方工程取土和弃方的要求:

1.取土场地应做好雨水疏导及沉砂措施。

2.弃方存放地选择要避免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的地方。弃方存放地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影响行洪安全。

3.弃方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破面防护、雨水疏导及沉砂等措施。

4.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硬化等整治措施。

(五)从事土石方运输的企业和运输车辆应落实安全全密闭措施,未采取全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运输,所属企业的标志标识清晰、按要求安装GPS系统、规定形成路线等,违规上路运输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加强土石方施工作业监督执法工作,市住建委、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规定,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土石方施工作业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还应当对土石方施工作业场地外施工单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实行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首查责任和移送机制。

巡查、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土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发现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进行查处;不属于或者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材料移送或者将信息通报给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部门;无法确定监管和查处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首查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和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进行核实,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纠正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首查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或者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的案件,应当将查处情况反馈给首查责任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向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实行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经主管部门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同联动处理:

(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暂停办理相关项目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并将土石方施工作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为计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停办理相关项目市政方面和建筑垃圾处置方面的审批手续。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运输车辆区域通行审批手续。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项目的房屋预(销)售审批手续。

(六)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联动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标准、过程、结果实行信息公开,便于部门查询、联动和市民投诉、举报,自觉接受公众评议和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土石方施工作业管理纳入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土石方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各职能部门在处罚、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单位、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石方施工作业行为主要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一览表

市住建委 (电话: 3886535 )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电话: 6028651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电话: 6028651 )

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 6029203 )

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 3828934 )

市公安局 (电话: 2063863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电话: 2063710 )

市水利局 (电话: 3838354 )

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 3837336 )

万秀区政府 (电话: 2023242 )

长洲区政府 (电话: 3840577 )

龙圩区政府 (电话: 2722188 )

粤桂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 3842188 )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 5819598 )

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电话:2665782 )

苍海新区管委会 (电话: 2683378 )

再生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电话:3825162 )

商贸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 385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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