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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0-17 14:21:59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部门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需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抄告规划、环保部门。

2、供地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需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抄告规划部门。

3、规划报建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需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即时抄告相关部门。

4、施工许可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需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承诺的时间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

5、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需验收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抄告相关部门,并监督组织建设单位 “五大主体”进行验收。

法定的评审、公示、听证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未按照项目审批、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县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施工,给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记不良行为一次并上网。违反项目审批、备案程序或越权审批、备案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律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招标项目全部资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专家对招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标、招投标情况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发包管理

(五)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严禁将由一个承包企业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企业。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六)中标人(承包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发包工程在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等相关合同;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相一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严禁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工程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机构备案。确需解除的,双方必须签订解除协议,在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解除协议报送原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因工程款、材料款、管理费等有争议且自行协商无果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决算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对剩余工程必须重新按程序履行招投标和备案手续;在解决合同纠纷期间,建设单位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有权按规定处置,中标人(承包人)不得干涉。

(八)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合同未经备案的,县有关部门严禁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由县标后监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联合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十)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占道的,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未经批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施工暂设工程严禁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程进展,及时拆除暂设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必须全部拆除暂设工程。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法建设查处。

(二十四)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标志牌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和联系电话,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设置 “五大员”(项目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制度牌及证书编号。

(二十五)施工现场实行围挡作业、封闭管理,沿施工工地四周连续采用彩钢板或砖砌围墙抹灰粉刷进行封闭围档,围档设施坚固、美观、安全。城区主干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城区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工期较短的临时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采用彩钢板围挡防护,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严禁使用棚布、密目网、木板等简易围挡。

施工单位做好围档的日常维护和清理工作,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必须加强对围档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六)主体施工脚手架的搭设,必须采用经专家论证后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或悬挑式脚手架,严禁使用外挂脚手架进行主体防护施工。建筑物主体进行封闭式密目防护网防护,按要求架设水平兜网,做好临边防护。对于破损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密目防护网及时更换。

(二十七)施工现场建材物料、构件、机器,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要求单独设定区域分类堆放,严禁占道堆放建材或将建材、构件、机具堆放在施工围档以外。生活区、物料堆放区、加工作业区有明显区域划分,并挂设醒目标识。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等有防止扬尘、泄漏、污染的措施。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二十九)未竣工交用的房屋卫生间、厨房等一律禁止使用。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视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十)渣土及各种散体建材运输,运输车辆必须进行严密覆盖,确保运输途中不泄漏、遗撒。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尘飞扬污染环境。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生活及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在城区或邻近生活区施工项目,必须合理安排工序、细化施工工法,减少噪音污染。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现场停止一切施工活动。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三十一)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禁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严禁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严禁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完整、准确。设计单位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并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技术方案,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及时做好质量管理、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严禁伪造、篡改技术保证资料。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资料。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县质量监督部门。

(三十三)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供应商,严禁其产品在本县建设工程中使用,县住建部门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十四)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推广新型建材应用。

(三十五)县住建部门加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三十六)引导和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标准化工程(小区)和优质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工程(小区)和优质工程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要根据现行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计价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

八、加强工程安全管理

(三十七)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送县安监部门和住建部门审查备案,未报备或未通过审查的,县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十九)施工企业未根据工程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和季节、气候变化,对较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搭设或施工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提供专家论证报告;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并上网公示。

(四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从事安装、拆卸活动。安装单位在起重设备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县安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检测机构予以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县安监部门办理产权使用登记,否则,依法查处。

(四十三)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批准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

十二、加强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五十六)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企业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县住建部门备案。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支付数额。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未经备案发生工程款、材料款纠纷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责令违约方限期支付;签订“阴阳合同”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限期支付所欠款额。

施工企业出租(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发生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出租(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先行垫付所欠款额。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单位或个人,发生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先行垫付所欠款额。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十七)施工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保障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县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10天(包括建设项目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县人社、住建部门经核实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纳单位。

(五十八)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和职工就业实名登记、出工出勤考核、工资表等台帐,在建项目农民工管理应纳入“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

(五十九)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备案审计行为的,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视情限制其1—3年参与本县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上网公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视情限制其1—3年在县招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

(六十)建立完善建设单位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从业人员(含外地入蒙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市场约束。

(六十一)实行“红名单”、 “黑名单”制度。各类企业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红名单”;被记录不良行为两次的列入“黑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排序。

十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六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实施。

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审批,依法打击在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行为,加强供地后监管。

县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开标前资格预审、开标中过程管理、中标后合同监管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牵头标后监管工作等。

县房产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预售、验收备案、物业管理等审核、批准、监管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项目中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县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整顿建筑市场中违反《公司法》、《合同法》、有关规定,无照经营、不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建筑市场中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

县法院负责受理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

县环保、财政、交通、水务、教育、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监察、检察等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监督,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视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十五、其他

(六十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四)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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